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服务等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