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杂粮保护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小杂粮种植。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牵头建设小杂粮基地,开展标准化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