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小杂粮种植。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牵头建设小杂粮基地,开展标准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