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区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矿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复治理,应当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工程措施,提高生态系统功能,防止河道排水沟渠淤积,加强风景区和水源地水土保持管护。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