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市区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矿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复治理,应当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工程措施,提高生态系统功能,防止河道排水沟渠淤积,加强风景区和水源地水土保持管护。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