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二)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清运、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