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依法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五)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