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进和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创新技术市场公共服务,实现科技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