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