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免缴。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