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已废止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修计划相协调。在市政工程设施表面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