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随意拆除、移动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卫生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凡因建设需拆迁环卫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还建协议,并办理新建该设施的规划手续后,方可拆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