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各单位的厕所和化粪池要及时清掏、清扫,无清掏能力的,可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服务。医疗单位的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后方可排放。掏运粪便的人员与车辆要服从管理,做到及时清掏,作业现场要清理干净,保持粪便清运车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市区内擅自设置临时垃圾排放场和储粪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