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产生的残土、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居民自修房屋产生的残土需要排放的,必须先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手续,自行运到指定排放地点排放,无自运能力的可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清运,严禁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楼房垃圾道内。凡需要废渣、残土填垫的单位,须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填垫。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