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市场主体诉求收集办理、项目和企业帮办代办服务、服务评价反馈等机制,建立专门的企业咨询、投诉、建议渠道,营造重商、亲商、安商良好氛围,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点,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营商环境动态监测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