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健全联动机制,支持和推动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涉企案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合规整改中的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