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法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评价,规范中介服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时,应当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