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或者未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或者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