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