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