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并确定管理、维护单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