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