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客运车站、港口、轨道列车、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消防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格审查,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产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