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依法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相应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