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与停放第二十三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三)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四)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