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文物前,将拟拍卖标的报经服务中心内部审核通过后,由服务中心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不得瞒报、漏报、替换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对文物拍卖标的进行宣传、预展和拍卖。
服务中心的报审材料应当包含服务中心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签署的标的征集鉴定意见。服务中心和拍卖企业应当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