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依法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有关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制度、规划和标准,依法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文化旅游、商务、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相关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