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十三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命或者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