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二节 监督管理第八十四条有效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