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一节 保障措施第七十三条有效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学科体系建设,加快高水平中医类医院、国家区域中医诊疗中心、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和粤港澳中医临床传承创新中心、中医质量控制中心等建设,发挥其对其他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学术辐射作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