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以下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