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第五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其岗位聘任、个人薪酬等挂钩。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指标应当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体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医疗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应当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