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对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进行下列加工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或者其他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后外用;

鲜药捣碎、榨汁、煎煮;

受患者委托,应用传统工艺,以一人一方的方式对医师处方用药进行加工处理。

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师为患者会诊的,经患者同意,可以使用会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依法加工的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