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节 中药制剂第四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对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进行下列加工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或者其他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后外用;鲜药捣碎、榨汁、煎煮;受患者委托,应用传统工艺,以一人一方的方式对医师处方用药进行加工处理。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师为患者会诊的,经患者同意,可以使用会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依法加工的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