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节 中药制剂第四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科研、生产、教学协调发展。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制剂室、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中药制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