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中医药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传承创新发展机制,保护、引导、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