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第二十三条有效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中医师指导下非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