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四节 信用修复第八十三条有效信用主体因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拒绝配合程序等行为严重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或者被撤销免责的,相关信用信息三年后方可进行信用修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