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公共信用机构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集中查询、共享、公开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集中管理平台,由市公共信用机构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和运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