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守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处理信用信息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