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与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不断优化共享方式,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公共信用信息类别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合作,推动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的融合应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