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信用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引入和扶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制定信用行业相关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范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