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伪造检定、校准数据,出具虚假证书或者报告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