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三条有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