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享有与其身份属性、职业特点、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建立文职人员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做好跨军地文职人员管理有关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