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十一章 退出第六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