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不得交流:

(一)招录聘用后工作未满2年的;

(二)工作特别需要、暂无合适接替人选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流的情形。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