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十二条有效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参加培训;(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