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缓冲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

(二)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

(三)商用、私用直升机起降等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景观景物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