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缓冲区内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示游览线路,标示游览区域和非开放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等标识。

旅游者应当按照规定线路游览,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由活动组织者或者旅游者本人承担。发现旅游者擅自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制止。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