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野外教学、考古发掘、采集野生动植物、洞穴沉积物标本等科学考察活动。国家或者自治区设立并批准的采集野生动植物、洞穴沉积物标本等科研项目、考古发掘等,应当在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