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野外教学、考古发掘、采集野生动植物、洞穴沉积物标本等科学考察活动。国家或者自治区设立并批准的采集野生动植物、洞穴沉积物标本等科研项目、考古发掘等,应当在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