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种源繁殖、生长、栖息环境。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景观和自然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植被的保护和培育,建立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森林防灭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森林生态安全,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自然遗产资源。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