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